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宗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5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01号
案号
(2022)皖0802执恢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宗胜、沈学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汪文龙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逾期不履行,被告安庆市十八开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庆市十八开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宗胜、沈学凤追偿。三、驳回原告汪文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070元,由被告陈宗胜、沈学凤、安庆市十八开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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