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7********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02民初3125号
案号
(2022)皖0802执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君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志勇货款579700元及利息(以579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君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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