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改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1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937号
案号
(2022)皖1702执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林改春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林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377.71元及利息(利息以120377.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87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止);三、林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用36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3元,由林改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84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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