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爱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4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2556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3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学支行借款15900000元及利息299925.3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为299925.32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1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佐斌、徐爱英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款项义务,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学支行有权对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池州市站前区国际家居装饰城3幢201-218室(房地权池字第013009227b、013009228b、013009229b)、贵池区百牙西路北侧汇安1幢103-104室(房地权池字第01069704b、01069705b)、池州市站前区火车站西侧池州国际家居装饰城1#楼412-423室(房地权证池字第013013287b、013013288b、013013289b、013013290b)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王佐斌、徐爱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202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2-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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