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首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30********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5695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恢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望东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石首坤、石文君、吴志勇欠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池州市望东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石首坤、石文君、吴志勇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池州市望东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石首坤、石文君、吴志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