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6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4525号
案号
(2022)皖1702执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支付所欠租金33000元以及逾期滞纳金7200元;二、被告包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支付垫付的物业费损失2980元;三、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3元,保全费470元,共计2133元,由原告王芳负担745元,被告包磊负担1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各预交上诉费166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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