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716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蒋纯杰、王贤锋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国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蒋纯杰、王贤锋办理闽ch3r05号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蒋纯杰、王贤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工商银行裕龙支行;账号1314020529300049161;收款单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张国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