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光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9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8832号
案号
(2022)皖1503执1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永刚货款1193060元;二、被告刘光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永刚违约金6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刘光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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