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2********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3104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恢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3日利息为148798.07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以未还本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州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三、被告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敏华、黄小金、周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池州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敏华、黄小金、周强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对被告中州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池州市站前区青莲路以北、齐山大道以东、铜九铁路以南中州大市场4幢113,113复式一,113复式二,114,114复式一,114复式二,115,115复式一,115复式二,116,116复式一,116复式二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池州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小金、周敏华、周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2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