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5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8117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涛、王浩、杨柳、崔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自梅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鉴定费,上述款项合计23837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自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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