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5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5449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杰支付安徽景诺铝业有限公司货款332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332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安徽景诺铝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安徽景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45元,吴杰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