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博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UC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民终864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江阴市博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双佳田气体有限公司货款12618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1.以25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0年10月1日止;2.以1261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20年10月2日起计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三、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江阴市博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双佳田气体有限公司钢瓶款2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四、原审被告田志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双佳田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被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双佳田气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江阴市博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22元(上诉人江阴市博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江阴市博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MA1XJHUC8D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徐霞客镇璜瑭环镇北路1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