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4********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423民初1018号 |
案号 |
(2022)宁0423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9267.26元,截止2021年9月27日的利息3441.24元,合计12708.5元;2021年7月8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9267.2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张金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