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炳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4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904民初3494号
案号
(2021)粤0904执2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陈炳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95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徐华斌(利息计算方法为: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其中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4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9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1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陈炳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7.3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炳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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