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5********3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6818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4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2619604】。1、被执行人田永胜、郭丽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熊辉支付货款406237.09元及利息6491.72元[1.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7日还款50000元,利息以总额41260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2021年4月27日为23632.09元,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规则,30000元减去23632.09元,因此实际还款6367.91元,总额412605元减去实际还款6367.9141元,还剩本金406237.09元未还;2.以剩余未还货款本金406237.0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日利息为6491.72元;]2、被执行人田永胜、郭丽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熊辉支付律师代理费19800元;3、被执行人田永超对被执行人田永胜、郭丽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9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28元,合计6690元,由被执行人田永胜、郭丽莉、田永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熊辉。以上暂计为人民币439218.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