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25681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2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杨华、胡丽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032.0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3032.0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16.6%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02月01日,利息为28375.27元(293032.02×16.6%÷360×210天);2021年02月0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继续按上述标准计算;二、被申请执行人杨华、胡丽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526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角万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13号4幢3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0901214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字证第02140268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执行人杨华、胡丽清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以借款本金293032.02元、律师费15526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21年0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02月01日为1079.95元);五、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3020元。六、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一、二、四、五项暂共计341033.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