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7********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47457】。一、被告张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玉强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二、被告张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玉强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7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卫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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