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大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912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880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3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7611102】。(2020)粤1972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东莞市厚街镇双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海田、彭运兰、唐茜、杨佳豪、杨佳瑶324737.8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大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海田、彭运兰、唐茜、杨佳豪、杨佳瑶162368.9元;三、如被告东莞市厚街镇双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大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7.8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镇双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案受理费968.9元,由东莞市大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21)粤19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志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24852912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下环东引南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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