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春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11237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1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1619166】。一、限被告温春荣、温春花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7990.41元、手续费18700元及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5日,利息为613.38元、还款违约金为1587.11元;从2020年6月6日起,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的2约定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5.6元,财产保全费1229元,合计43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负担397元,被告温春荣、温春花负担396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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