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万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30********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3民初1516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执5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8604140】。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1516号调解书:原被告一直确认截至2020年9月25日,被告吴万伍、龙满香尚欠原告货款1174927元、利息3208元;另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0元、担保费4322.27元。以上合计1242457.27元。原被告一致同意以750000元了结本案,并由被告龙满香、吴万伍分25期支付原告。第1期于2021年2月26日前支付300000元;第2-24期自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381000元本案受理费7991元,(2020)粤1973财保2959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费用5000元,合计12991元,由原告章德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被告吴万伍、龙满香能按照本协议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得就本案向被告吴万伍、龙满香主张任何权利义务。如被告吴万伍、龙满香未能按照本协议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章德永有权按照814322.27元扣减已付款项及诉讼费12991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