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7707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3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远、刘艳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同意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万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2权按照借款本金15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但应当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76.5元,由被告张志远、刘艳负担(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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