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7707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远、刘艳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同意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万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2权按照借款本金15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但应当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76.5元,由被告张志远、刘艳负担(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