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979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恢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70625元,分别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偿还4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5万元;4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0625元。二、截止至2020年12月17日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29545.12元,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实际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借款利息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4万元时,立即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亮、杨晴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解除对各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每延期一日未申请,被告可顺延一日还款期限,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因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延期所产生的利息。四、若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六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5权自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一款项逾期履行之日起立即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被告安徽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亮、杨晴在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安徽抱儿钟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亮、杨晴共同负担,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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