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艳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0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5268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华臻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以12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安徽华臻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三、被告李杰、李国华、周艳、安徽华艳服饰有限公司对安徽华臻服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安徽华臻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李国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大别山路康城水云间6幢9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4007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安徽华臻服装有限公司、李杰、李国华、周艳、安徽华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65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0570050992 |
登记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