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小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02民初1251号 |
案号 |
(2022)粤5302执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游小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尚欠借款本金79612元给原告潘伟清。如果被告游小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及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