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钦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2413号 |
案号 |
(2022)粤0513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钦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荣泉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赵钦伟负担。原告赵荣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被告赵钦伟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备注:案件受理费125元本人不向贵院申请退费,请求在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