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有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628********2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139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3643077】。一、限被告陶有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韩637902元。二、限被告兰福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韩221958元。三、驳回原告张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92.75元,由原告张韩负担1525.37元,由被告兰福兵负担1488.75元,由被告陶有祥负担4278.63元。原告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已获本院批准,原、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各自承担的数额,迳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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