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彦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1********2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1民初1843号
案号
(2021)苏1111执1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彦琪欠原告王付民货款14000元,此款由被告许彦琪分期偿还,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余款4000元(款项直接支付至户民王付鑫,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下洼镇营业所,账号6217994910218096461的银行账户);二、如被告许彦琪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王付民可以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许彦琪负担(已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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