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巧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8********1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502民初2095号 |
案号 |
(2022)鄂0502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巧容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6225758339317413)截止2021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53857.26元、利息4352.77元、违约金3957.8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27.02元、杂费30.00元,合计62724.90元,202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银行的信用卡记账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47.25元、案件公告费600元,合计2615.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李巧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