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巧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8********1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2095号
案号
(2022)鄂0502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巧容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6225758339317413)截止2021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53857.26元、利息4352.77元、违约金3957.8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527.02元、杂费30.00元,合计62724.90元,2021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银行的信用卡记账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47.25元、案件公告费600元,合计2615.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李巧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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