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7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11民初13486号 |
案号 |
(2022)皖0111执1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结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2062.2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留澜居10幢3-101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38200号)]房屋在上述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7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合肥分行负担,由被告任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