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4590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海霞、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借款本金248830.76元、利息8049.44元,合计256880.2元;二、被告赵海霞、童斌自2021年6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248830.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15%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对于被告赵海霞、童斌提供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淠河路以东、刘园路以南“发能海心沙”小区3号楼20单元20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赵海霞、童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