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孝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4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5416号 |
案号 |
(2022)皖1503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孝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良国钢管租赁服务部支付截至2021年8月3日的租金及一次性服务费(清理费)合计为130778.15元;二、被告江孝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良国钢管租赁服务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886.7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孝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良国钢管租赁服务部返还钢管23579.9米、扣件7800只;四、被告江孝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0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良国钢管租赁服务部支付自2021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期间内实际产生的租金:钢管按照每日每米0.012元计算,扣件按照每日每只0.008元计算;五、若被告江孝全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如数返还钢管、扣件,则未返还的部分被告江孝全按照钢管每米12元、扣件每只6元计算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良国钢管租赁服务部支付赔偿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0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良国钢管租赁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4030元,由被告江孝全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