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楚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1********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11民初4254号 |
案号 |
(2022)湘0211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楚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香支付腾地连片奖105,000元,集体土地个人设施1,389.5元,合计106,389.5元;二、限被告王楚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灿房屋拆迁补偿132,600元、超高、架空5,304元、房屋装修费59,800元、二项奖励52,000元、腾地连片奖70,000元,集体土地个人设施1,389.5元,合计321,093.5元;三、驳回原告秦香、王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由原告秦香、王灿负担1,163元,被告王楚忠负担3,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