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区新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02********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03刑初162号、(2021)粤53刑终57号
案号
(2022)粤5303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粤53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区新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0元。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区新鸿与同案人共同贪污的赃款3848119.23元,上缴国库。(2021)粤53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53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区新鸿的贪污罪部分及挪用公款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53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区新鸿的贪污量刑部分、第二判项。三、上诉人区新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与郁南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第三判项区新鸿刑罚即区新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四、继续追缴上诉人区新鸿尚未退出的赃款3848159.23元,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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