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仇辉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6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2106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2618480】。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3月8日,被告仇辉书尚欠原告宋广胜本案货款119700元,其他货款双方另行协商;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仇辉书分五期向原告宋广胜支付本案货款119700元了结本案,原告宋广胜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为:第一期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第五期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47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宋广胜的银行账户(账户名:宋广胜,账号:6228480603581767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北栅支行)被告仇辉书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不得就本案再追究对方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如被告仇辉书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违约,需另行向原告宋广胜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全部款项119700元立即到期,宋广胜有权立即就全部款项119700元(应扣除已付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134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广胜自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