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义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7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5377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盖义强、张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596.82元,利息、复利及罚息39322.09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9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1月17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李胜征对被告盖义强、张美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30元,由被告盖义强、张美花、李胜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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