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7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91刑初187号 |
案号 |
(2022)苏0391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占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康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标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莫进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被告人黄焕存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六、被告人占军、莫康成、何标良、莫进奋、黄焕存退缴的人民币共计16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xr手机、iphone8手机、iphonex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