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訾兆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6986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訾兆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为6266.2元,2021年4月22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为1703元,由被告訾兆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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