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3********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7民初6410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敬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纪德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钱纪德对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80号1座2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佛三不动产权第0000698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8元,由被告戴敬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