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为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3********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5009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为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钱革工程欠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林为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5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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