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6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7民初4540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4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10210604967】。一、被告广州永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20020元,支付以12002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广州永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合共8500元;三、被告李永对被告广州永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永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3元,合计2598元,由被告广州永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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