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人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424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1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4601031】。一、被告魏人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团兴灯饰配件厂支付货款26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团兴灯饰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ニ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团兴灯饰配件厂预付),由被告魏人翠负担并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古镇团兴灯饰配件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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