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1********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3902号 |
案号 |
(2022)苏0311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宁货款12662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以126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保全费1207元,合计4253元,由原告刘宁负担214元,被告王辉负担403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