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1********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3902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宁货款12662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以126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保全费1207元,合计4253元,由原告刘宁负担214元,被告王辉负担403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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