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30********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8340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人民币490.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姜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项为我上诉费“或注明执收单位代码05301”)。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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