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大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4********1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12750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3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4602347】。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赔偿90533.5元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赔偿18053.3元三、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赔偿36106.6元四、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赔偿18053.3元五、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赔偿18053.3元六、限被告王大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赔偿899152元七、驳回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6元,原告孙爱体、刘文龙、刘文迪负担187元,被告王大武负担5996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0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12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4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2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