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芬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1********3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02民初4852号 |
案号 |
(2022)湘1302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芬芳在原告四川博锐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解除被告刘芬芳所购上述车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行的抵押手续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博锐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456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博锐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1元,由被告刘芬芳负担1502元,由原告四川博锐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