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13500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1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许杰与被告姚笑群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姚鑫辰归原告许杰抚养,被告姚笑群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姚鑫辰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许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2000元,付款方式:原告许杰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被告姚笑群支付22000元,于2022年9月10日前向被告姚笑群付20000元,2022年11月3日前向被告姚笑群支付30000元。如果原告许杰未按照上述付款方式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应另支付被告5000元违约金;被告姚笑群有权就下剩全部款项以及5000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安普惠贷款以及向被告家人欠付的共同债务50000元由被告姚笑群负责清偿。四、原告许杰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许杰,开户行:肥西农村商业银行小庙支行,账号:62177883003****6870;被告姚笑群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姚笑群,账号:6229538100303335804,开户行: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肥西烧脉支行。五、双方言明无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杰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