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初178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执2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9601567】。一、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建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群支付借款本金975000元及利息260000元(暂计至2017年10月5日止。2017年10月6日后的利息,以9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被告刘建春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8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414元,由原告刘群负担4539元,被告刘建春负担18875元。上述诉讼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