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泽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3********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1民初2797号 |
案号 |
(2021)粤0511执3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210603220】。贵院已经作出(2021)粤0511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林泽宏确认结欠原告张品货款29250元,该款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每月25日前付还原告张品货款2000元,2022年12月付还原告张品1250元。二、被告林泽宏于2021年9月25日前付还原告张品律师费2000元。三、如若被告林泽宏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中任一期款项,则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全部到期,原告张品有权要求被告林泽宏立即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本金、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律师费6000元(原告张品因调解所同意承担的律师费4000元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被告林泽宏付还原告张品),并有权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3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品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张品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