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2********1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80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5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32297】。被告李建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9487.19元;被告李建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与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5.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16.36元,共计5801.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建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