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春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7********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28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40752】。被告潘春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欠款本金65148.66元,、短信续费8元;被告潘春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7053.82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与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5.02元、保全费960.02元,共计人民币2035.0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潘春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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